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飽學的佛教學術研究者及沒有正確佛法知見卻強調實修實證的學佛人都沒有解脫的功德受用,究其因,前者沒經過的歷程,後者卻是有沒有(見道),盲修瞎練的緣故。顯然想見道來獲得解脫,必須眼見為實,且需要用慧眼來見。如何用慧眼來見呢?

 

佛教除了以外,還需要,為什麼?

 

關鍵在於染污的意根(第七末那識),祂的遍計執性與處處作主,恆與根本煩惱貪、癡、慢、見相應,是俱生我執,讓我們在待人處事時都以「我」為思考中心,隨著過去的習氣在運作。若沒有意識心熏習佛法的正知正見,爾後再依法修行,是很難清除意根的染污種子或於捨報時斷除祂。如,

 

嗜賭如命的某甲為了要戒賭發誓,若毀誓再賭必斬一根手指,來展示戒賭決心;可是,卻一再的毀誓而不得不將十根手指頭逐一斬斷。最後還是以腳趾來執牌再繼續賭。想戒賭的是意識心,而毀誓的是隨著習氣業力作主的末那識。可惜許多學佛人都不知不識祂,甚至否定祂的存在。如,

 

悠遊佛法之海六十餘年的釋印順法師否定有第七末那識及第八識如來藏,認為「空」就是「無」、「什麼都沒有」、「一切法皆空」。於臨終前業鏡現前一生的功過纖毫不漏地快速顯現(註1),他本能地「抗拒」它而一直囈語不絕地說:「不是這樣,不是那樣,一切法皆空」。究其因,他沒有經歷過阿羅漢的來斷見惑與思惑,捨報時就作不了主,作主的末那識必令如來藏生起中陰身來讓有情隨業受生。

 

人人本具的如來藏心不生不滅,法爾如是地永恆存在。我們要修的是個人的染污意根末那識,用這個色身的意識心與前五識(眼耳鼻舌身)當工具來。略說如下:

 

    《大佛頂如來密因修證了義諸菩薩萬行首楞嚴經》卷5:「阿難白佛言世尊。當於結心解即分散。佛告阿難如是如是。若欲除結當於結心。阿難我說佛法從因緣生。非取世間和合麁相。如來發明世出世法。知其本因隨所緣出。……阿難吾今問汝。此劫波羅巾六結現前。同時解縈得同除不。不也世尊。是結本以次第綰生。今日當須次第而解。六結同體結不同時。則結解時云何同除。佛言六根解除亦復如是。此根初解先得人空。(CBETA, T19, no. 945, p. 125, b13-24)

 

經文略說:釋迦佛以一條劫波羅巾結成六個結來譬喻六根(2)解說有情對六根各有執著,就會有六個結,它是讓眾生輪迴或解脫的處所,解結必須從結心下手,且有次第性,不能一次將六個結同時解開,要逐一的解結,六根的結都解開了就證得人我空。所以,六根是下手實修的地方

 

十八界(六根六塵六識)的種子流注是非常快速的,想要觀察它們的運作是須要有動中定力才能成辦。如同,我們想要觀察一列高速行進火車車廂內的情況,我們就必須搭乘另一輛同步(同向同速度行進)的汽車才能成辦。假如讀者有初禪前的未到地定定力,請依下例喝茶去觀察。

 

當我們舉起盛滿茶湯的茶杯移向鼻孔時,茶香(香塵)與鼻根(鼻的勝義根)相觸就(鼻識生起)聞到茶香;移開茶杯,茶香隨之消失(鼻識滅了)。同理,將茶湯喝入口品茗,茶味(味塵)與舌根(舌的勝義根)相觸就(舌識生起)嚐到茶的甘甜或苦澀;嚥下茶湯後,茶味隨之消失(舌識滅了)。反復上述的觀察動作,我們就會深深地體會到 佛所說「識是根與塵相觸時生起」的道理。讀者可依自己比較容易相應的某一根下手去實修,然後再用這根的經驗來類比修其他五根,就會事半功倍。這就是六根門頭好修行!也是佛法在世間覺的寫照!

 

聲聞阿羅漢聽聞 佛宣說蘊處界是緣起性空,便在禪定中依法觀察十八界確實如此,(末那識)得決定:蘊處界是苦、空、無常、無我,於斷身見、我見及斷盡我執思惑後,跟 佛秉告:「我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辦。不更受有。知如真(註3)佛為他印可。這是禪定中以慧眼見道

 

菩薩道行者經過佛法正知見的熏習後,藉定力從事上述的觀行,就能(末那識)得決定六識(眼耳鼻舌身意)輾轉而生、是生滅的、是緣起性空,因而斷我見與身見。不會落入識蘊中而錯認一念不生的靈知心(意識心)是「真心」。同時,以慧眼能取的六根與所取的六塵也都是生滅而虛妄存在。緊接著藉看話頭功夫,起疑情參禪,在一念慧相應下,找到真心如來藏,能用慧眼現觀真心的真如性。這才是真見道眼見為實,耳聽為虛。

 

斷了我見後,再於歷緣對境中斷我執我所執,爾後於待人處事中就不會以為中心來思考,許多因而起的煩惱不會生起,無我的緣故。一般人為放下而「放下」所衍生的煩惱,致令當事者陷於理性與感性的交戰情形是不會發生的。這是一種即身的功德受用,令菩薩道學佛人無煩惱的隨緣自在

 

佛菩提道的52位階就如世間法的小學中學大學,學佛人必須依序循階,次第而上,依不同階位修習不同的法,要懂得(註4)得那個法後才能說眼見為實,才會有功德受用

 

 

(註1)《佛說大乘流轉諸有經》卷1:「至命終時,意識將滅,所作之業,皆悉現前。(CBETA, T14, no. 577, p. 950, a20-21)

(註2)六根,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意根。

(註3)《中阿含經》卷22〈3 穢品〉(CBETA, T01, no. 26, p. 570, c15-17)

(註4)〈取vs捨〉http://jade991003.pixnet.net/blog/post/36668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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